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4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宥廷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侯宥任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曾潁嘉


選任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侯宥廷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伍年。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4、16至19、23至25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二、侯宥任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4、16、23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曾潁嘉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
內依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4、16、24、25所示之物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侯宥廷與侯宥任為兄弟,曾潁嘉為侯宥任之女朋友(本案發
生後已與侯宥任結婚),其等均知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下稱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
drone、4-MMC,下稱4-甲基甲基卡西酮,並與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下合稱毒品原料)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侯宥廷、侯宥任、曾潁嘉竟與少年顏○佑(行
為時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侯宥廷、侯宥任
、曾潁嘉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顏○佑未滿18歲)共同基於製造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侯宥廷與
侯宥任約定以每包新臺幣(下同)5元為對價,提供上開毒品
原料及包裝袋與侯宥任,指示侯宥任將上開毒品原料以不詳
比例混合添加物後,裝入包裝袋內,而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下稱毒咖啡包)。侯宥任遂先上網購買果汁粉作為毒咖
啡包之添加物,並購買封口機等物品後,再找曾潁嘉、少年
顏○佑共同製造毒咖啡包,嗣於民國113年3月間起至113年6
月11日在彰化縣○○市○○路00號0樓之00套房;於113年6月12
日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0號,由侯宥任將
上開毒品原料以不詳比例混合、秤重後,再以撲克牌分裝杓
鏟起放入紙碗內,復由曾潁嘉添加不詳比例之果汁粉與之混
合後放入空咖啡包裝袋內,再透過封口機封口以製造毒咖啡
包,少年顏○佑則以每50包為單位放入透明夾鏈袋內,於製
造完成後交付與侯宥廷。
二、侯宥廷復與侯宥任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侯宥廷提供上開毒品原料與侯宥任,
指示侯宥任將上開毒品原料以不詳比例混合添加物秤重後分
裝入空膠囊內,據以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膠囊(下稱毒膠囊)。
侯宥任即上網購買空膠囊後,於上開時間、地點,依侯宥廷
指示之方式,將上開毒品原料與果汁粉以不詳比例混合後,
裝入空膠囊,而製造毒膠囊,嗣再以2顆為單位放入透明夾
鏈袋內,於製造完成後交付與侯宥廷。
三、侯宥廷另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113年6月初之某日,以愷他命(ketamine,下稱愷他命)每
公克600元之價格,及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
基卡西酮成分毒膠囊每10顆1000元之價格,在國道1號中山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向身分不詳、網路遊戲天堂私服
之網友購買愷他命27包、愷他命1小罐(總淨重94.94公克,
推估總純質淨重約75公克,即下述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物
),及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之毒膠囊10顆(即下述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而持有之。
四、嗣員警偵辦另案,發覺侯宥廷等人疑似有製造毒咖啡包之情
事,遂另行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指揮偵辦,並於113年6月12日15時39分許,依檢察官之指
揮至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0號實施逕行搜索
,查獲侯宥任、曾潁嘉及少年顏○佑正在現場製作毒咖啡包
,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員警並於113年6月12
日15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市○○街00○0
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7至22號所示之物。員警另於
113年6月12日18時31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
市○○路00號00套房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
物。
五、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侯宥廷、侯宥任、曾潁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公訴人、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
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號卷(下稱第
16號卷)第212頁】。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
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被告3人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
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宥廷、侯宥任於警詢、偵查、本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曾潁嘉於警詢、偵查、本
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9
號卷(下稱第129號卷)第15至25、55至65、137至145、205至
207、211至214、219至223頁,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65號
卷(下稱第165號卷)第17至24頁,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66
號卷(下稱第166號卷)第20至26頁,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4
4號卷第38、45頁,第16號卷第151、152、238、239頁】,
並經證人即少年顏○佑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在卷(見第129號
卷第167至172頁,113年度他字第1013號卷第一宗第31至33
頁)。且有本院113年6月19日彰院毓刑木113急搜7字第11390
07819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執行時間:113年6月12日,執行處所:
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0號,受執行人:被告
侯宥任)、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搜索執行時間:113年6月12日,執行處所:彰化
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0號,受執行人:被告曾潁
嘉)、警方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0號執行
搜索之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30046767號卷(下稱警卷)第91至95
、121、123至128、131至133、137至155頁】、 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3年6月12日,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街00○0號,受執
行人:被告侯宥廷)、警方於彰化縣○○市○○街00○0號執行搜
索之扣押物品照片(以上見警卷第35至42、45至60頁)、彰化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
執行時間:113年6月12日,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路00號
00套房,受執行人:被告侯宥任)、警方於彰化縣○○市○○路0
0號00套房執行搜索之扣押物品照片(以上見警卷第111至113
、117頁)、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以上見第
129號卷第401至404、419至425頁)附卷足稽。復有如附表編
號1至7、9至14、16至19、23至25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
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所犯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所稱之製造毒品,係指行為人利
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
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所採
取之一連串接續加工之舉措,並為使毒品更適於販賣、施用,
而於製品初步完成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除臭增香之美味
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研粉、壓錠、裝囊或固
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
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均應屬製造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毒品
行為所涵攝。而行為人基於製造毒品之犯意,將含有一種或多
種毒品成分粉末與其他非活性成分之輔料(例如果汁粉)依一定
比例調和為混合物,或製成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粉末
劑)或溶液劑等劑型,再以各式型態包裝,或偽作為食品、香
菸、感冒藥或其他態樣之混合、配製及包裝等一切過程,足生
毒品因製造完成而對外擴散之抽象危險者,自應成立製造毒品
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8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823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將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果汁粉混合後,
再包裝成毒咖啡包,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
造」毒品行為。而被告侯宥廷、侯宥任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
係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果汁粉【
被告侯宥廷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稱請被告侯宥任包裝的毒膠
囊,裡面也有加一些水果粉,製作毒咖啡包、毒膠囊要加果汁
粉稀釋等語(見第129號卷第221頁,第165號卷第21頁)。被告
侯宥任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稱扣案的毒咖啡包及毒膠囊都是
橙色粉末,因為是水果粉的顏色。製作毒咖啡包、毒膠囊要加
果汁粉稀釋,因為那個原料很苦等語(見第129號卷第214頁,
第166號卷第24頁),堪認被告侯宥廷、侯宥任製造毒膠囊亦有
摻入果汁粉混合。】以不詳比例混合後,再包裝成膠囊,亦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毒品行為。
2.核被告侯宥廷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起訴意旨雖
漏未記載被告侯宥廷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時、地,向身分不
詳網友購買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毒膠囊,惟此與已起訴
被告侯宥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愷他命之犯行
部分,具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3.核被告侯宥任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
4.核被告曾潁嘉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罪。 
㈡被告侯宥廷、侯宥任及曾潁嘉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與少年顏○
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侯宥廷與侯
宥任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㈢罪數部分
1.被告3人製造毒咖啡包,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侯宥廷、侯宥任製造毒膠囊,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為渠等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侯宥廷、侯宥任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犯製造毒咖啡包及
毒膠囊,均係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
意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且犯罪時間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各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重之製造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4.被告侯宥廷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㈣有無刑之加重事由說明
1.被告3人所為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均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
品即製造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2.被告侯宥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00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一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見第129號卷第259頁,第16號卷第21、22頁)。被告侯宥任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檢察官於起訴書核犯法
條欄處雖敘明被告侯宥任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之理由。惟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侯宥任是否構成累犯加
重其刑事由一事,僅稱請依法審酌(見第16號卷第244頁)。而
本院審酌被告侯宥任係在其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中期,因
被告侯宥廷之提議,而犯本案,被告侯宥任所犯本案與上開前
案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有別,難認被告侯宥任確具有
特別之惡性或對於有期徒刑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必須加重
其最低本刑之正當必要性。則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侯宥任所犯罪
名之最低本刑。
㈤有無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3人均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各減輕其刑。
2.有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被告曾潁嘉係應其男友即被告侯宥任之邀,而共同為犯罪事
實欄一所示之犯行,負責將果汁粉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4-甲基甲基卡西酮混合後放入空咖啡包裝袋內,再以封口
機封口,參與情節較輕微,並非製造毒咖啡包之主導、主要
執行者。本院因認被告曾潁嘉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罪,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犯罪情狀尚有可憫之處,
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
其刑。  
(2)被告侯宥廷、侯宥任為本案犯罪時,均係成年而思慮成熟之
人,其等知悉毒品危害人體之身心健康至鉅,並對社會治安
產生重大風險,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被告侯宥廷、侯宥
任竟仍製造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毒咖啡包、毒膠囊,被
告侯宥廷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之主導者;被告侯宥
任則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之主要執行人,且被告侯
宥廷、侯宥任製造之毒咖啡包、毒膠囊數量不少,嚴重影響
社會治安,被告侯宥廷除製造毒咖啡包、毒膠囊外,另向他
人購買愷他命、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之毒膠囊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依
被告侯宥廷、侯宥任之犯罪情狀,倘科以渠等依上開加重、
減輕規定加重、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客觀上並無宣告最
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難認被告侯宥廷、侯宥任於本案所
為犯行有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
以憫恕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3.被告侯宥廷、侯宥任就渠等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依法各應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乃政府嚴格查禁之違禁物
,施用毒品容易成癮,並對施用者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且影響
社會治安。被告3人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由被告
侯宥廷主導製造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
酮之毒咖啡包、毒膠囊;被告侯宥任則為主要執行者,並邀被
告曾潁嘉共同製造毒咖啡包,而與少年顏○佑於犯罪事實欄一
所示之時、地,分工製造毒咖啡包;被告侯宥任復依被告侯宥
廷指示,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地,製造毒膠囊;被告侯
宥廷另向他人購買愷他命、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膠囊,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三級毒品,被告3人所為均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3人各自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製造之毒咖啡包數量甚多、被告侯宥廷
、侯宥任製造之毒膠囊數量亦非少量,被告侯宥廷另行起意向
他人購買而持有之愷他命、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膠囊,合計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超
出純質淨重5公克不少。被告3人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犯罪
後態度。兼考量被告3人之素行、各自所述之智識程度、工作
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第16號卷第241頁),暨檢察官
、辯護人所述之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另考量被告侯宥廷所為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罪情節、手段
、侵害法益之情形、製造之毒咖啡包、毒膠囊數量、向他人購
買而持有之愷他命、毒膠囊數量,各該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被告曾潁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第16號卷第25、26頁)。本院考量其
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於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堪認被告
曾潁嘉於犯罪後具有悔意,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
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曾潁嘉所受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
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惟被告曾潁嘉為本案犯罪行為,法治觀
念淡薄,為使其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培養正確法治觀念,本
院認尚有課與被告曾潁嘉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曾潁嘉應於緩刑期間內,向
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依執
行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曾潁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倘被告曾潁嘉違反本院所定上
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被告曾潁
嘉本案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13、1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3人為犯罪事
實欄一所示犯行製成之毒咖啡包成品、半成品,經鑑定結果含
有如附表編號1、2、13、14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均
屬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無須為沒收之諭知外,連同
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侯宥廷、侯宥任為犯罪事
實欄二所示犯行製成之毒膠囊,經鑑定結果含有如附表編號3
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
分,無須為沒收之諭知外,連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膠囊外殼,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
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侯宥廷提供作為製造本案
毒咖啡包、毒膠囊之原料,經鑑定結果含有如附表編號4備註
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
無須為沒收之諭知外,連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侯宥廷提供作為製造
本案毒咖啡包、毒膠囊之原料,經鑑定結果含有如附表編號24
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該第三級毒品雖經
取樣鑑驗用罄,無須為沒收之諭知,然其外包裝袋仍沾染、殘
留該第三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俱
應與第三級毒品視為一體,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5-1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侯宥任購買供被告3人
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毒咖啡包犯行之用,然該物品已摻雜
如附表編號5-1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除
取樣鑑驗用罄部分,無須為沒收之諭知外,連同無法與毒品析
離之外包裝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5-2、6、7、9至12、25所示之物,係供被告3人
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宣告沒收之。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品,係供被告3人製造本案毒咖啡包
之原料,經鑑定結果含有如附表編號16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成分,屬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無須為沒收之諭知
外,連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㈦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之物,係被告侯宥廷於犯罪事實欄
三所示之時、地,向身分不詳之網友購得之第三級毒品,屬違
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無須為沒收之諭知外,連同無法
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膠囊外殼,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㈧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侯宥廷、侯宥任為犯罪
事實欄二所示製造毒膠囊犯行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㈨被告侯宥任、曾潁嘉為本案犯行,所取得被告侯宥廷給付之報
酬,核屬被告侯宥任、曾潁嘉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
侯宥廷究竟給付被告侯宥任多少報酬、被告侯宥任再朋分與被
告曾潁嘉,因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侯宥任、曾潁嘉
於本案中所獲報酬之確切金額。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爰就被告侯宥廷所述給付與被告侯宥任之最少數額即1萬元計
算(見第129號卷第221頁,第165號卷第21頁)。而被告侯宥任
並供稱被告侯宥廷交與其1萬元後,其會分給被告曾潁嘉6000
元(見第166號卷第22頁)。被告曾潁嘉亦供承被告侯宥任有給
渠6000元作為製造毒咖啡包之報酬等語(見第16號卷第161頁)
。則被告侯宥任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4000元,被告曾潁
嘉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則為6000元。該等犯罪所得雖均未扣
案,然沒收或追徵該等犯罪所得無任何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對被告侯宥任、曾潁嘉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㈩扣案如附表編號8、15、20、21所示之物,被告3人均否認與本
案犯罪相關,且依卷內現有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該等物品
與被告3人所為本案犯行有所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物,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與被告3
人本案犯罪相關,且已由警方責付與朱寶月(為被告侯宥廷、
侯宥任母親),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查扣物品責付收據
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3頁),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備註 1 「發」字樣毒咖啡包300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抽驗1包,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淨重2.36公克,取0.5公克鑑定用罄,餘1.8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4.左揭毒咖啡包總淨重537.3公克,推估純質總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42.98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26.86公克。 2 「熊」圖案毒咖啡包1301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抽驗1包,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淨重2.09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1.5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4.左揭毒咖啡包總淨重2664.77公克,推估純質總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239.8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159.88公克。 3 毒膠囊791顆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左揭毒膠囊經檢視分為2種型態,鑑定機關分別予以編號B及C。 2.編號B:經檢視均為紅/白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鑑定。 (1)總淨重203.57公克,取0.3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203.1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7%,驗前純質淨重約95.67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2%,驗前純質淨重約65.14公克。 3.編號C:經檢視均為粉紅/白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鑑定。 (1)總淨重64.02公克,取0.33公克鑑定用罄,總餘63.6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3%,驗前純質淨重約27.5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22.40公克。 4 毒品原料1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2.驗前淨重14.92公克。 3.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14.68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5.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2%,驗前純質淨重約6.26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4%,驗前純質淨重約5.07公克。  5-1 果汁粉1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現場編號A-1-5。 2.經檢視為橘色粉末。 3.驗前淨重40.85公克。 4.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39.83公克。 5.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5-2 果汁粉1袋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現場編號A-1-6。 2.經檢視為銀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 3.驗前淨重1015.93公克。 4.取1.21公克鑑定用罄,餘1014.72公克。 5.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6 撲克牌分裝杓9張 7 磅秤4臺 8 iPhone 13Pro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9 分裝器具2組(含碗、刷子) 10 包裝袋1批 11 夾鏈袋1批 12 封口機1臺 13 「熊」圖案毒咖啡包半成品159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抽驗1包,經檢視內含淡褐色粉末,淨重0.33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0.1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2%,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5%。   4.左揭毒咖啡包半成品總淨重51.27公克,推估純質總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31.78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7.69公克。 14 「發」字樣毒咖啡包半成品64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抽驗1包,經檢視內含淡褐色粉末,淨重0.42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0%,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8%。   4.左揭毒咖啡包半成品總淨重23.22公克,推估純質總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11.6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6.50公克。 15 iPhone XR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於被告曾潁嘉身上查扣。  16 毒咖啡包原料1包 1.於被告曾潁嘉身上查扣。 2.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經檢視為淡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37公克。 (2)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3.1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6%,驗前純質淨重約1.5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3%,驗前純質淨重約1.11公克。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7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2.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 3.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淨重約94.94公克。 (2)隨機抽取左揭編號17所示扣案物其中1包鑑定: ①淨重4.8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7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等成分【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③測得愷他命純度約79%。 (3)依據抽測純度值,左揭編號17、18所示之扣案物,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5公克。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罐 19 毒膠囊10顆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左揭毒膠囊經檢視分為2種型態,鑑定機關分別予以編號D及E。 2.編號D:經檢視均為紅/白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鑑定。 (1)總淨重1.65公克,取0.33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3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3%,驗前純質淨重約0.87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3%,驗前純質淨重約0.37公克。 3.編號E:經檢視均為粉紅/白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鑑定。 (1)總淨重1.55公克,取0.31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2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2%,驗前純質淨重約0.8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34公克。 20 現金新臺幣6萬2300元 21 iPhone手機2支(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另1支無門號) 2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23 食用硬空膠囊4包 24 毒品原料1包 鑑定情形見第129號卷第419至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33284號鑑定書: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0.09公克。 2.取0.09公克鑑定用罄。 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3%,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4%,驗前純質淨重約0.02公克。 25 封口機1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