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松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736、15739、16113、16114、1611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松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事實
一、許文松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誤載為3,4-亞甲基雙氧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且主觀上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合二種以
上第三級毒品成分,依法均不得販賣、持有,竟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4日22
時43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麗景汽車旅館內,約定以
每包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販賣10包毒品咖啡包予
陳子玄,惟僅先交付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5包(外包裝為英文字母及太空人圖案)及含有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外包裝同上) 予陳
子玄。  
 ㈡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3年8月25日16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威尼斯汽車旅館內,以毒品咖啡
包每包300元、愷他命2包(共2公克)2,500元之價格,販賣10
包毒品咖啡包、愷他命2包(共2公克)予陳子玄,並連同113
年8月14日積欠之3包毒品咖啡,共交付含有3,4-亞甲基雙氧
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3包(外包裝為小熊圖案)、愷他命
2公克予陳子玄。嗣陳子玄於同日17時許,在彰化縣○○鎮○○
路0段00號前,欲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購得毒品咖啡包
3包(外包裝為小熊圖案)及犯罪事實㈠所購入之毒品咖啡包7
包(外包裝為英文字母及太空人圖案) 予佯裝為買家之員警
時,為警當場逮捕(陳子玄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部
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緩刑4年確定),而循線查悉上情。
 ㈢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在社群媒體平台X(前身
係Twitter)上以帳號「@E7wK8」、暱稱「裝備商」刊登「#
裝備商#音樂課#單男#單女#聯誼#急#支援#台中」之販賣毒
品訊息,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員警佯裝
買家與許文松聯絡,雙方約定以4,000元價格,買賣毒品咖
啡包10包。嗣許文松於113年9月2日18時36分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至所約定之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前,欲將外包裝為小熊圖案之毒品咖啡包10包販售予員警,
並要求員警上車交易,因員警並未答應而交易未遂,乃逕行
離去。
 ㈣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在社群媒體平台X上以帳號「@E7wK8」、
暱稱「04-裝備商」刊登「#颱風天#音樂課#臺中#單女#單男
#裝備#聯誼」之販賣毒品訊息,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
厝派出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該訊息,便佯裝買
家與許文松聯絡,並約定以4,500元交易含有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包及愷他
命2公克。嗣許文松於113年10月3日11時50分許,在彰化縣○
○市○○路0段000號前,與佯裝買家之員警交易之際,經警表
明身分並當場逮捕,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許文松因而販賣
未遂。
 ㈤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9月
某日,向社群媒體平台X上暱稱「Lung」購得附表三編號1、
2所示之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嗣經
警於113年10月14日13時5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許文
松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當場扣
得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子玄於警詢、偵訊及另案審理時證述
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偵辦
許文松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偵查報告、門號0000000000之
通聯調閱查詢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文德派出所警員
職務報告、員警與陳子玄交易錄音譯文、偵辦毒品案蒐證照
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文德派出所採證照片(見113
年度他字第2574號卷第4至12、16至23、27反面、41至68、7
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蒐證照片、牌照號碼0000
-00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刑
案呈報單卷第81、83頁)、手機截圖照片、社群媒體平台X網
頁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現場扣押物品
照片(見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30041646號刑案偵查卷宗
第12至27、38至48頁)、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1000068號、第0000000000號
鑑驗書、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
15736號第21至25、29至34頁)、許文松與陳子玄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許文松手機內對話紀錄、偵辦毒品蒐證照片
、查扣毒品秤重照片(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解送人
犯報告書卷第29至33、54至66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135443Q號毒品鑑定書(
見113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38至40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傳真資料(見本院卷第115至125頁)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次查,被告供稱
販賣毒品咖啡包每包可以從中獲利100元,愷他命2公克可以
獲取3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0、31、203頁),足認被告就販
賣毒品之犯行均有營利之意圖無疑。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
,係犯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就犯
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係犯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及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
行,係犯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
上罪。被告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然顯係基於
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而為,且同
級毒品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不因持有不
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係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㈢被告所犯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
9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
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不同,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僅將被告之前科、素
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之審酌事項。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
刑。 
 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㈣之犯行,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
行為之實行,惟均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事實上不能完成毒
品交易,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⒋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對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犯行坦
認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⒌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員警有因其供述而查獲犯罪事實一㈣、
㈤之毒品來源許文龍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暨附件
之刑事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69至173頁) ,是就犯罪事
實一㈣、㈤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
其刑。
 ⒍至辯護人雖請求就被告販賣毒品犯行部分,再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04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
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再三
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
政策,為社會大眾所熟悉,被告亦非基於特殊之原因,或身
處特殊之環境下而犯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且被告本案販賣毒
品犯行,依其適用前述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後之最低度刑,
相較於其犯罪情節,尚難認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
情之情形,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並無刑度過重而情堪
憫恕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
並無法重情輕之情形或顯可憫恕之情狀,爰不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⒎綜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同時有2種以上減輕其刑
事由,應遞減之。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同時具
有上述加重及3種減輕事由,應先加重後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意圖營利,販賣毒品,漠視販賣毒品將戕害他人健
康,並恣意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併斟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毒品之對象、數量、金額、所得
利益、犯罪所生危害,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
婚,有一未成年孩子,由前妻照顧,被羈押前與父母親、姐
姐同住,從事受僱駕駛貨車的工作,月收入大概5萬多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侵害之
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對於法益所生侵害,整體評論其應
受矯正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衡酌
刑罰邊際效應之遞減,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3000、5500元,
為被告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在該等犯罪事實所犯罪名下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號所示之物,經檢出附表二備註欄所
示之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
號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與本案喬裝成買家之員警聯
絡使用之手機及器具,而為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
據其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號所示之物,經檢出附表三備註欄所
示之毒品成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號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所有,惟與本
案無關,復查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得證明該物品與本案犯行
間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販
賣之毒品咖啡包,係另案扣押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6號陳
子玄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自毋庸於本案再重複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科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一)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二)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三)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4 犯罪事實一(四)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5 犯罪事實一(五) 許文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6包(黃/白/黑色包裝,總計毛重19.74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33至34頁) 2 愷他命1包(毛重2.06公克) 愷他命(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1000068、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29、31頁) 3 毒品咖啡包73包(黃/白/黑色包裝,總計毛重240.1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33至34頁) 4 愷他命1罐(毛重12.96公克) 愷他命(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1000068、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29、31頁) 5 手機2支 6 電子磅秤1臺 7 夾鏈袋1袋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38包(抖音圖包裝,總毛重177.51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135443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38至40頁) 2 愷他命2罐(總毛重25.09公克) 愷他命(純質凈重11.4973公克,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135443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38至40頁) 3 手機2支 4 K盤2個 5 磅秤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