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 QUANG TUAN(中文名:杜光俊,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 QUANG TUAN(中文名:杜光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4
年6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73條第3項、
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重大,審酌被
告為失聯移工,非法滯留在我國,且無親友、亦無固定住居
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有罪判決確定,罪刑極重,有高度
逃亡之可能性,認被告本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規定處分羈押,於114年6月24日起執行羈押3月,
自114年9月24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自114年11月24日第2次
延長羈押2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前經本院開庭訊問後,坦承
全部犯行,本院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參酌其當庭所述、辯護
人及檢察官之意見,認被告之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被告
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審理後辯論終結,已於114
年12月30日9時30分宣判,茲審酌被告為越南籍之失聯移工
,在我國非法居留,無固定之住居所,有逃亡之虞,堪認被
告於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載之羈押原因
,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
制程度,且未來檢察官、被告均有上訴可能,案件仍未確定
,有保全被告繼續接受審判之必要,認被告前揭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無法以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替代,
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爰裁定第3次延長羈
押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