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定台
被 告 劉忠烜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4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加重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經
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