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顏○庭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志
麥○蕙
原 告 陳○庭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孑
陳○華
原 告 顏○軒

兼法定代理
人 顏○慶
原 告 黃○婕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斌
葉○佩
原 告 周○安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民
洪○伶
原 告 曹○齊


兼法定代理
人 曹○康
張○真
原 告 邱○歆

兼法定代理
人 邱○廷
黎○中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劉力綝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蕭文榮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訴字第64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