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春甫

被 告 陳呂翔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觀護中)
康志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