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6號
原 告 黃秀英
被 告 林俊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
解成立者亦與訴訟法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另民事訴訟起訴其
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原告與被
告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在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兩造協議,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
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則分期給付,該調解委員會遂作成11
4年民調字第165號調解書,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准予核定
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12月31日桃院雲民佩1
14壢核4118字第1140104566號函檢送經核定之桃園市楊梅區
調解委員會114年民調字第165號調解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原
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
前揭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之調解效力所及,本件原告對被
告之訴為不合法,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此外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繳納訴訟費用,爰不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6號
原 告 黃秀英
被 告 林俊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
解成立者亦與訴訟法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另民事訴訟起訴其
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原告與被
告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在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兩造協議,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
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則分期給付,該調解委員會遂作成11
4年民調字第165號調解書,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准予核定
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12月31日桃院雲民佩1
14壢核4118字第1140104566號函檢送經核定之桃園市楊梅區
調解委員會114年民調字第165號調解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原
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
前揭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之調解效力所及,本件原告對被
告之訴為不合法,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此外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繳納訴訟費用,爰不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