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1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84號
原 告 廖思綺
被 告 SIM HOON SIONG(中文名:沈鴻祥,馬來西亞籍)

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574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
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
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
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SIM HOON SIONG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
日9時30分行準備程序,而後因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與罪名
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同意受命法官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並於同日進行審理程序後,於同日10時9分許言詞辯論
終結,原告廖思綺於同日開庭結束後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
戳章、錄音資料查詢結果、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佐,
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
回。又原告之起訴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
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
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