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2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0號
原 告 陳俊慇
被 告 鐘尹妏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7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0號
原 告 陳俊慇
被 告 鐘尹妏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7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