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51號
原 告 陳正昇
被 告 江柏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