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4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0號
原 告 A02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8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