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原 告 陳依綺
被 告 崔証宏
周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原 告 陳依綺
被 告 崔証宏
周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