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原 告 陳依綺

被 告 崔証宏
周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