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吳珮甄
被 告 洪楷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