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劉金說
被 告 莊勳儒

李杰聖
上列被告莊勳儒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28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