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黃書杰
被 告 黃冠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冠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
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
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
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77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僅起訴被告黃冠豪係與同案刑事被告褚明增共同涉嫌對告
訴人池秀美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而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772號刑事判決業已諭知被告黃冠豪無罪,則被告黃冠
豪在上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被認定係詐欺原告或掩飾、
隱匿因詐欺原告所得款項去向之洗錢行為之被告或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不得於本
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對被告黃冠豪提起民事訴訟,其對被告
黃冠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陳柏志、褚明增提出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被告陳柏志、褚明增所犯刑事案件,由本院通緝
中,將於其等到案後,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114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黃書杰
被 告 黃冠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冠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
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
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
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77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僅起訴被告黃冠豪係與同案刑事被告褚明增共同涉嫌對告
訴人池秀美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而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772號刑事判決業已諭知被告黃冠豪無罪,則被告黃冠
豪在上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被認定係詐欺原告或掩飾、
隱匿因詐欺原告所得款項去向之洗錢行為之被告或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不得於本
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對被告黃冠豪提起民事訴訟,其對被告
黃冠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陳柏志、褚明增提出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被告陳柏志、褚明增所犯刑事案件,由本院通緝
中,將於其等到案後,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