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周明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明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新加坡商蝦皮娛
樂電商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