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71號
原 告 謝志騰
被 告 蕭奕芃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3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5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於114年9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明,原告所提之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
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
徑具狀提起民事訴訟,在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4年度附民字第971號
原 告 謝志騰
被 告 蕭奕芃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3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5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於114年9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明,原告所提之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
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
徑具狀提起民事訴訟,在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