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廖奕珵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易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536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廖奕珵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易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536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