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佳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撤緩調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顧佳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顧佳新於民國113年7月13日深夜0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南
瑤宮附近之朝靈會與朋友飲酒,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清晨5
時3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
載葉○諭(00年0月生)上路。嗣於同日清晨6時許,途經彰
化縣○○市○○路000號前,不慎與駱燕鳳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葉○諭(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及駱燕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駱燕
鳳撤回告訴,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均受有傷害,3人經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
督教醫院救治,嗣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7時5分許,對
顧佳新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9毫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顧佳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14偵1062卷第9-12、13-
15、93-96頁;114調偵255卷第21-23頁)
 ㈡證人駱燕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葉○諭於警詢時之證
述(114偵1062卷第17-19、21-23頁;114調偵255卷第21-23
頁)
 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證人駱燕鳳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
院113年8月7日及113年8月12日診斷書、被告之彰化基督教
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13年7月16日診斷書、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被告及證人
駱燕鳳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駕籍及車籍資料各1份、
照片19張(含現場及車損照片16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張
)(114偵1062卷第25-33、41-45、55-64、67-7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騎車業經政府、大
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竟猶置若罔聞,逕於酒後騎車上
路,顯係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且
其酒後騎車為警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
克,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素行尚佳,暨衡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在資
源回收廠協助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宜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