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宜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速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宜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飲用酒類後」之記載,應補充為
「飲用酒類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見速偵字卷第41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石宜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165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民國112年9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如上犯
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相同,且於上
開徒刑執行完畢後僅逾2年又再犯本案,足可反應被告未
能深切記取教訓,對刑罰之感受力薄弱,有特別之惡性,
確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必
要,故加重其最低本刑,無悖於罪刑相當暨比例原則,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累犯不記載於主文)。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
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
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行駛,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行為對於交通安
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且幸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復衡
以被告警詢筆錄所載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保
全、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上揭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
被告前案紀錄(不包含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在內)、犯罪
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77號
  被   告 石宜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宜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12年9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
14年12月5日20時30分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彰化縣○○鎮
某址之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6分許,
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時,為警執行路檢勤務攔查
,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翌(6)日0時許,對其施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石宜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
方密錄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
查詢機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
告前曾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同,並無加重最輕本
刑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