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5年度交簡字第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5年度偵字第119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蔡明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
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
品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
,被告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竟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無視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衡
酌被告之素行、犯罪目的、手段、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甚高
、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情節及犯罪時
間相距,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
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
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年度交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5年度偵字第119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蔡明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
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
品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
,被告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竟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無視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衡
酌被告之素行、犯罪目的、手段、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甚高
、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情節及犯罪時
間相距,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
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
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