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5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宥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偵字第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宥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
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各
1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對
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精神狀態亦迥
異於常人,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
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仍於本案施用毒品後,貿然駕駛
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且尿液中測得之愷他命、去甲基
愷他命之濃度值分別達646ng/mL、930ng/mL之濃度值,顯
見被告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
其品行、素行、尚在就學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45號
  被   告 李宥穎




  選任辯護人 林世民律師
        賴靜瑜律師
        劉泊漩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宥穎明知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1日15時許,在彰化縣○
○鎮○○○街0巷00號附近之公園內,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
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愷他命後(所涉施用、
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及沒入),於
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
路。嗣於同日22時55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因違
規停車,而為警盤查,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
重:4.7031公克)及K盤1個,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尿液檢
驗結果呈愷他命(646ng/mL)、去甲基愷他命(930ng/mL)
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宥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證單(代號: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
研究科技中心114年7月16日尿液檢驗報告、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現場照片。
 ㈢行政院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
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粘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