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5年度交訴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筱真
選任辯護人 賴昱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筱真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筱真於民國114年9月19日11時38分許
,從彰化縣○○市○○路00號之統一超商民生門市,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要從民生南路這一側起駛離去時,
應注意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貿然逆向行駛於民生南路之北
上車道,且由於被告起駛之位置離民生南路與中山路2段311
巷之無號誌三岔路口極近,適有告訴人白羽珊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2段311巷駛至上開三岔路
口,要右轉民生南路,2車因而發生輕微碰撞,導致告訴人
受撞擊並以腳撐地後,受有右腰臀扭挫傷、左下肢挫傷之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另涉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
人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喻涵
115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筱真
選任辯護人 賴昱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筱真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筱真於民國114年9月19日11時38分許
,從彰化縣○○市○○路00號之統一超商民生門市,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要從民生南路這一側起駛離去時,
應注意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貿然逆向行駛於民生南路之北
上車道,且由於被告起駛之位置離民生南路與中山路2段311
巷之無號誌三岔路口極近,適有告訴人白羽珊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2段311巷駛至上開三岔路
口,要右轉民生南路,2車因而發生輕微碰撞,導致告訴人
受撞擊並以腳撐地後,受有右腰臀扭挫傷、左下肢挫傷之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另涉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
人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