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宣郎
張銘鐘

劉緞
張阿墘
張尊信
張慧玲
被 告 王進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75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6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
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進財所涉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業以114年度交
易字第75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
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
調解成立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