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伊萱
被 告 張文瑒

楊于家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