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巧倫


被 告 王宜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