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賴建隆
訴訟代理人 錢仁杰律師
被 告 陳鉦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5年度簡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賴建隆
訴訟代理人 錢仁杰律師
被 告 陳鉦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5年度簡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