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蕭宇辰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被
告 張敏郎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5年度簡字第6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被告對原告施以暴力行為,導致原告受有身體
傷害,並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故原告請求被告上開損害賠
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即本院11
5年度簡字第68號傷害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判處罪刑。原告於該案判決後之115年1月29日始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蕭宇辰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被
告 張敏郎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5年度簡字第6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被告對原告施以暴力行為,導致原告受有身體
傷害,並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故原告請求被告上開損害賠
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即本院11
5年度簡字第68號傷害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判處罪刑。原告於該案判決後之115年1月29日始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