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綉卿
被 告 葉庭豪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庭豪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楊綉卿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