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柯怡君
被 告 陳政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8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8
0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1
月26日宣判,現未有人提出上訴,此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
審判程序筆錄、上開判決、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而
原告係於115年2月11日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可考,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尚未提起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前,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
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上揭規定向審
理之第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
起上訴者,原告則得逕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