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林淑靜(原名:林宜靜)
被 告 陳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
,自係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四、經查,被告被訴對原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業經
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原
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
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5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林淑靜(原名:林宜靜)
被 告 陳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
,自係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四、經查,被告被訴對原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業經
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原
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
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