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潘家荃
被 告 黃浚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亞黎已成立訴訟上調解,有本院調
解筆錄附卷可參,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115年
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
欄仍贅載被告陳亞黎及其住所(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
),此等誤寫情形不影響於當事人訴訟權益、全案情節與裁
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及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被告) 原   告 潘家荃 住○○市○○區○街路○○巷00○0號 被   告 黃浚哲 住○○縣○○鄉○○街0巷0號           居○○市○區○○街000巷0號                  陳亞黎 住○○市○區○○○路000號 原   告 潘家荃 住○○市○○區○街路○○巷00○0號 被   告 黃浚哲 住○○縣○○鄉○○街0巷0號           居○○市○區○○街000巷0號            理由欄 (第3行) 本件被告黃浚哲、陳亞黎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本件被告黃浚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