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ANOLA ERVINLO
VEL ENCANTO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58,500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
為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
幣5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
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