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OLIVAR MICHAEL
ANGELO TODAS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96,56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
95,480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請查明尚欠金額是否
為新臺幣89,500元,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