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高文皇
相 對 人 鄧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另因聲請人針對本票請求利息部分業經本院民
國111年9月20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此項裁定於1
11年9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
逾期未補正,故針對利息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131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5日 1,000,000元 111年9月13日 WG0000000 002 111年8月5日 1,000,000元 111年9月13日 WG0000000 003 111年8月5日 1,000,000元 111年9月13日 WG0000000 004 111年8月5日 1,000,000元 111年9月13日 WG0000000 005 111年8月5日 500,000元 111年9月13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