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順皇木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順皇木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S018316)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相對人甲○○於簽立本票時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於簽發系
爭本票已得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
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