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黃郁婷


上列聲請人黃郁婷因與相對人林賢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郁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
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
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
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三、若本件確定不請求利息,亦應補正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