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AMID AWALUDIN
(中譯:何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2,676元,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聲請費,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聲請費,故應再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
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