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DAO KIEN(中譯:
陶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票原本所示,發票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
,是請確認聲請狀所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