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王紹玄
上列聲請人王紹玄因與相對人胡芯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附表所載票號CH549191之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票號CH549190之到期日係為民國111年12月30日,尚未屆至
,故請具狀釋明期前請求清償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