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林明弘
上列聲請人林明弘因與相對人尤渥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明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CH716753~716762號)正本10張,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