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3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祥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惠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23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
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