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7號
債 權 人 曾全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俊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俊豪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9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一、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薪資債權新臺幣15,200元之相
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匯款證明、僱傭契約等)
。三、提出債務人蘇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
略)。四、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
何?五、確認利息起算日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
民國112年11月1日起算?」,此裁定已於112年10月4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均未補
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