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債 權 人 蔡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
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
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滿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
正提出與「江秀滿」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依
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係「斌全鋼品有限公司
」,江秀滿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裁
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