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楹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洪楹棋已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
者,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洪楹棋
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