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債 權 人 陳建銘
上列債權人陳建銘因與債務人温啓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建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蓋依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觀之,
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