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定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6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2年6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第1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