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
債 權 人 王正韋
上列債權人王正韋因與債務人洪子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正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洪子宸(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戶籍謄本
(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