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宣佑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包括「詹竣幃」?倘是,請提出法律上
依據(蓋依所提出謄本所示建物為陳宣佑所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