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
債 權 人 黃柏誠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黃柏誠因與債務人林洺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柏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洺宏(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
二、提出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本票、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